2026年04月05日星期日 投稿邮箱:1528184897@qq.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九州法治网 >> 法苑大观 >> 正文

新宁县人民法院:抓癞蛤蟆违法

时间:2026/3/12 作者:肖想 文章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编辑:陈信章

邵阳长安网讯(通讯员 肖想)近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

2018年7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禁止猎捕野生动物。被告人陈某红、王某明、陈某国、陈某纲相约晚上乘坐王某明的车,到新宁县崀山镇东岭林场抓癞蛤蟆。当晚19时许,四人携带照明设备来到东岭林场抓癞蛤蟆,后经群众举报,被新宁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从车中搜出四人非法狩猎的蛙类55只。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55只蛙类活体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蟾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红、王某明、陈某国、陈某纲等四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到四名被告人均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都自愿认罪认罚,新宁法院综合考虑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到五千元不等。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任何评论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信息及各种专题专栏资料,未经授权协议,禁止下载使用。
联系电话:15954369177投稿邮箱:1528184897@qq.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15954369177 举报邮箱:1528184897@qq.com
ICP备案号:鲁ICP备2025209039号-1 网警备案号: 鲁公网安备37160302000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