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性、独立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地位:经济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组建,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组织性质:经济仲裁委员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具有民间性、独立性和非营利性。它由专业仲裁员组成,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仲裁服务。
设立与组建:经济仲裁委员会一般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其设立旨在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自律组织:中国仲裁协会是经济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依照相关法律制定仲裁规则以及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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