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是城市最基础的公共交通工具,因其经济性和便捷性,成为广大群众出行的优先选择。如果在乘坐公交车时遇急刹车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认定受害人黄某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判令某保险公司、某公交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2025年6月某日,黄某购票后乘坐某公交公司公交车出行。黄某乘车期间,遇一老人上车,因见该老人附近无空余座位,于是起身让座。
待老人坐下后,黄某看到后排有空余座位,便交替手握立杆和扶手行进,朝车辆尾部空座行走。当黄某右手松开紧握的立杆、准备坐下时,公交车紧急刹车,导致其从车辆尾部倒摔至车辆前部受伤。事发时公交车时速约46千米每小时。黄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5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肋骨、左锁骨、左侧髋臼骨等多处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某公交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每人(座)责任限额为5万元。因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黄某将某公交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黄某购票乘坐公交车,即与某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某公交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某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在超速状态下紧急刹车,增加了乘客受伤的危险性,某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在乘车过程中给老年人让座,系弘扬传统美德的行为。在给老年人让座后,发现车辆后排有空余座位,遂朝空余座位处移动,这是公交车乘客在此种情况下的通常反应。并且,黄某在向车尾空余座位行进的过程中,一路抓扶、小心行走,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法院最终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5万元,某公交公司赔偿8.8万余元。
某公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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